华师〔2021〕22号
关于印发《华南师范大学货物、服务采购
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学院、各部处、各单位:
《华南师范大学货物、服务采购实施细则》已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华南师范大学
2021年1月25日
华南师范大学货物、服务采购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华南师范大学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含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
第四条 采购经费包括校级一般公共预算、财政专项、科研项目经费、单位自筹等。
第五条 采购与招投标管理系统是学校开展采购与招投标信息化工作的采购信息管理平台。
第二章 采购计划
第六条 采购用户(包括单位、经费或项目负责人,下同)根据采购需求编制采购计划,落实经费。其中属于大额资金使用的,须进行可行性采购论证。
第七条 职能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计划进行审批,列入学校“三重一大”事项(包括大额资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等)议事决策范围的,还须提请校长办公会议决策。
第八条 采购计划按项目属性划分为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校内分散采购项目。
第九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一)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即通用类品目);
(二)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且同一经费采购同一品目的年度累计金额达到50万元的;
(三)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同一经费采购同一品目的年度累计采购金额达到100万元的;
(四)其他符合政府采购范围的情形。
第十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校内集中采购范围:
(一)纳入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
(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
(三)其他符合校内集中采购范围的情形。
第十一条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纳入校内分散采购范围:
(一)学校师生教育培训采购50万元以下预算金额的委托服务、教学科研会议采购20万元以下预算金额的酒店服务;
(二)其他未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且采购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
(三)其他符合校内分散采购范围的情形。
第十二条 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有关规定报上级监管部
门备案;其中符合采购意向公开的,应在备案前30日进行意向公开。
第三章 采购方式及适用情形
第十三条 通用类品目的采购,有批量集中采购、电商直购、网上竞价、定点采购、自主采购等五种执行模式,具体要求和适用情形执行广东省有关规定。其中,采购金额达到10万元的定点采购,一般采用竞价方式;1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议价方式。
第十四条 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中属于教育行政部门协议采购的品目(以下简称协议类品目),优先按照教育部门协议供货采购方式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除通用类、协议类品目外,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招标限额标准的、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形,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一般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第十六条 除通用类、协议类品目外,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
(一)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情形。
第十七条 除通用类、协议类品目外,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非采购人所能预见的原因或者非采购人拖延造成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情形。
第十八条 除通用类、协议类品目外,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单一来源方式:
(一)因货物或服务使用了不可替代的专利、专利技术,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公共服务项目有特殊要求,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四)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五)采购金额达到政府招标限额标准的,投标(报价)截止后投标(报价)人仅有一家或者通过资格审查或符合性审查的仅有一家的,经专家论证、采购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采购程序符合规定的;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的情形。
第十九条 除通用类、协议类品目外,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询价方式:
(一)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价格变化幅度小的;
(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询价方式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条 除通用类、协议类品目外,政府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
(一)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二)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四)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按照以下规则确定:
(一)采购金额达到30万元的,原则上可参考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询价和竞争性磋商等采购方式。
(二)采购金额在30万元以下的,一般采用零散竞价方式。
(三)学校根据项目特点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可采用零散竞价、综合评审比选、采购用户自主比价和学校引入的电子商城直采方式。
第二十三条 除通用类、协议类和管控类品目外,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用电子商城直采方式:
(一)一次性使用后即消耗,或不能复原的实验用教学科研材料,如金属、非金属、燃料、化学品、生物试剂、气体、试剂盒等;
(二)未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实验材料范畴的用具设备,如低值仪器仪表、工具、量具、科教器具等;
(三)使用寿命较短、容易损耗的物品,如玻璃器皿、元件、零配件(含部分维修配件)、实验小动植物等;
(四)科研相关服务,如高通量测试、常规测序、基因组合成、免疫印记试验、蛋白质组学测序、动物模型建构等。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根据采购项目的属性和具体情况,确定相应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和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的,或参考以上采购方式的,一般情况下,应当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 采购代理机构依据采购用户需求编制招标或谈判、磋商、询价等文件,经采购用户、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审议确定后,采购代理机构依规发布。
第一节 政府采购项目
第二十七条 公开招标是政府采购项目的主要方式,任何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
第二十八条 邀请招标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参加投标,评标可选择综合评分法或相对低价中标法。
第二十九条 竞争性谈判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
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条 单一来源采购应当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采购。
第三十一条 采购用户可根据项目特点,书面向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申请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原则同意后,进行单一来源公示。
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蹉商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终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按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要求且得分最高的原则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
第二节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
第三十三条 参考招标方式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以下简称等标期),不得少于10日。
第三十四条 参考竞争性磋商方式采购的校内集中采购项目,自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以下同样简称等标期),不得少于5日。
第三十五条 投标文件或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招标文件或磋商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改的,应当重新计算等标期。
第三十六条 零散竞价一般流程。
(一)采购用户按要求填写竞价公告,经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报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复核并发布;属于校内分散采购的,
经二级单位负责人同意后,自主发布;
(二)竞价结束后,采购用户从满足竞价公告全部需求的响应供应商中,按最低报价确定成交供应商,报采购与招投标中心备案。如成交供应商放弃的,可按序递补或重新竞价。
第三节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
第三十七条 采购用户所在单位为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执行主体,应指定采购执行人,组织实施所在单位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接受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三十八条 综合评审比选一般流程。
(一)采购用户编制综合评审比选方案,经单位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网站上发布;
(二)受理供应商的响应材料;
(三)组织专家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响应材料进行综合评审,推荐成交供应商;
(四)采购用户单位党政联席会议确认成交供应商。
第三十九条 综合评审比选专家组应由专业人员组成,人数一般不少于3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三分之一,且组员与采购用户没有经济和行政隶属等关系。
第四十条 采购用户自主比价一般流程。
(一)采购用户根据项目需求对市场进行充分调研,确定不少于三家满足需求的供应商,填写《采购用户自主比价表》;
(二)党政联席会议对满足项目需求的供应商进行比价,确定成交供应商。
第四十一条 采用电子商城直采方式采购的校内分散采购项目,采购用户原则上应通过登录学校电商管理平台实施采购。电子商城直采方式不能满足需求的,经平台备案,可在平台外采购,但采购结果需在平台上登记。
第五章 信息公开
第四十二条 信息发布应当遵循格式规范统一、及时、便于查找获得的原则。
第四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信息发布,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四十四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一般包括自主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单一来源采购公示、中标(成交)结果公告、采购合同公告等采购项目信息,以及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结果等监管信息。
第四十五条 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应当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网站的集中采购信息栏发布。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还应在代理机构网站上同步发布。
第四十六条 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采购信息,主要包括成交结果公告和投诉处理结果、监督检查处理结果等,应当在学校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网站的校内分散采购信息栏发布。
第四十七条 采购信息应当按照学校信息公开的要求公开,公开内容包括按采购方式统计的总体情况和采购明细。采购明细包括采购用户、标的、采购方式、采购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和中标或成交供应商等信息。
第四十八条 采购信息公开主体应当对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
第六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九条 政府采购项目的质疑和投诉,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校内集中采购项目、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质疑或投诉,参考处理。
第五十条 各采购用户积极配合采购与招投标中心答复供应商对政府采购项目、校内集中采购项目的质疑。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实施的,采购代理机构在委托授权范围内作出答复。
第五十一条 采购与招投标中心指导各采购用户答复供应商对校内分散采购项目的质疑。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其他资金的委托采购,可参照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以上”“以内”,均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以外”,均不包括本数。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采购与招投标中心负责解释。
华南师范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1年1月26日印发
责任校对:李爱英 邓静薇